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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印发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0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印发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3年9月8日 深计生[2003]47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性强的工作,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制订了《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有关规定》,并经深圳市法制局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要求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的登记及相关的信息采集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此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病残儿的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及《病残儿童信息表》由我办统一印制。

           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有关规定

  为了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计生办)聘请医学有关学科专家成立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按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执行。
  三、市计生办负责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根据专家委员会鉴定的结果签署意见,确认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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