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微利项目是指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五条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每人最高不超过两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
  第六条 借款人借款程序:
  (一)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呈批表》;
  2.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A4纸规格);
  3.借款人个人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查验原件留存A4纸规格的复印件)。
  (二)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推荐。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在接到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审核借款人的资格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出具是否同意贷款的推荐意见。
  街道(镇)尚未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借款人直接向本人《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机构申请。
  (三)劳动部门审查。借款人向市、区劳动部门申请审查。市、区劳动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有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推荐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对直接受理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四)商业银行审核、签订贷款合同并放贷。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参考劳动部门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答复是否给予贷款,并办妥相关手续。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后,不再享受有关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第八条 贷款期间,深圳市商业银行应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借款人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躲避或者拒绝。
  第九条 借款人未将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有其他违约行为,银行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且不能再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条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深圳市商业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