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9月8日 深劳[2003]133号)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予以转发。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设立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并暂由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贷款担保工作,深圳市商业银行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具体操作按《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附件: 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方便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深圳市商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深圳户籍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时,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向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效的深圳市《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二)项目计划切实可行且符合项目政策文件范围;
(三)自筹资金达到贷款金额10%以上(贷款前以借款人名义存入深圳市商业银行,与贷款本金一并使用)。
第四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