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抽查监督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召集专项治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于10月上旬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的工作总结于10月1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人,并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经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要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关部门要在此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积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