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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自查整改
  各单位在广泛动员部署的基础上,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经贸行业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向本区、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
  各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10月初牵头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1.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或安全出口被锁闭、封堵或占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对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各级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各级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它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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