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统一标签和标识。
从2003年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一律按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关于
加强杀鼠剂产品标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使用统一标签和标识。对2003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杀鼠剂要进行检查登记,合法产品由生产企业加贴新的标签后准予销售;2003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未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不准销售。市农林渔业局为责任单位,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爱卫办为协办单位。
(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灭鼠工作分级负责制
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灭鼠工作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长期开展统一灭鼠工作。开展科学灭鼠知识宣传,统一采购安全经济优质杀鼠剂和灭鼠器械,做好生物、生态防治技术推广应用,加强防治技术人员培训。市卫生防疫部门要开展鼠情监测,加强灭鼠工作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灭鼠资金。2003年秋季,由市爱卫办组织开展一次全市统一灭鼠示范活动,并将选定的统一灭鼠示范点于9月30日前上报全国爱卫会和农业部。争取从2004年开始,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检查的原则,与全国同步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市统一灭鼠行动。市爱卫办为责任单位,市农林渔业局、卫生局为协办单位。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张贴《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的通告》
此项工作由市农林渔业局牵头,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
(二)各区镇政府组织对毒鼠强生产、销售和群众举报情况的调查,重点排查隐患
此项工作由各区农林渔业局牵头,公安、安监、卫生、工商、质监、环保、药监、爱卫办等部门协助,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打击重点。同时应查明毒鼠强产品的来源及流向,必要时联合兄弟省市的主管部门,开展追查行动,务必从源头抓起,严禁毒鼠强产品流入市场。
(三)开展一次全市范围内的以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为主要内容的大型联合专项整治行动
对全市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制售毒鼠强的“黑窝”和走街串巷的鼠药摊贩,对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又名三步倒、闻到死、气死猫)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要一律清查清缴,集中销毁处理,对违法人员应依据相关法律从重惩处。此项工作由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牵头,9月3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