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法律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聘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法律助理在试用期内不愿继续担任该项工作的;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对聘用的法律顾问、法律助理进行监督、管理。市人事局负责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聘请(聘用)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工作进行监督。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对受聘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统一制发相应证件,并为法律顾问、法律助理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和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