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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工作报酬从法律顾问室经费中支付。
  第十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在聘用单位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在办理聘用单位事务时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聘用单位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
  (一)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在编人员在工作、培训、获得政治荣誉、物资奖励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办理聘用人员社会保险。投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和被保险人本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参照在编人员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并核报往返旅费;
  (四)在聘期间因公死亡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参照在编人员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金;在聘期间病故的,聘用单位可参照在编人员有关规定酌情给予抚慰金。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法律顾问、法律助理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法律顾问、法律助理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在聘期间,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法律助理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还应严格遵守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纪律及聘用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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