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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制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法制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法制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法制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3年10月10日 深法制[2003]155号)


  为了集合社会人力资源,提高我市政府法制工作质量,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法制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周知。

         深圳市法制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集合社会人力资源,提高政府法制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法制局面向社会聘请专家,成立深圳市法制局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就下列事项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一)政府立法项目;
  (二)行政复议案件中的专业问题;
  (三)以非政府官员身份进行特定事项的社会调查,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
  (四)就某个特定事项或者是某类特定事项发表专家咨询意见;
  (五)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专家构成:
  (一)科技专家;
  (二)贸易专家;
  (三)金融专家;
  (四)物流业专家;
  (五)环保与规划专家;
  (六)其他行业专家。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操守,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愿意承担咨询工作。
  深圳市法制局主要从深圳市内专业人士中聘请专家咨询委员,也可聘请少量市外专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聘期二年,深圳市法制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解聘。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秘书处兼任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其日常行政事务。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的方式为不定期会议,由深圳市法制局根据实际需要召集。
  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深圳市法制局应当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资料送交专家咨询委员。专家咨询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专家咨询会议的,应当提前三天请假。
  第六条 专家咨询意见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名义做出,专家咨询意见应当反映与会专家的各种不同意见。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委员,出席专家咨询会议或者接受深圳市法制局的委托办理事项,可以根据规定领取适当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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