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30日前,各充装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经营情况与瓶装供应站及用户签订相关供气协议,向供应站、用户提供合格的专用钢瓶。各充装单位可依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逐步将非本充装单位的钢瓶回收或托管,并将其转变为本充装单位的专用瓶。
各充装单位应按照市质监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专用瓶标识管理的通知》(深质监〔2003〕106号)中有关深圳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专用瓶标识规定的要求,把自有瓶涂敷上经核定的本单位专用瓶标识(包括本单位名称标识、图形标识和钢瓶编号),确保在2003年11月15日前完成专用瓶的标识工作。
各充装单位应对专用瓶进行统计、建档。钢瓶档案包括:钢瓶编号、钢印标志、制造日期、检验记录、检验合格证或新购钢瓶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并将有关情况如实记录和填报,于11月15日前以软盘形式报市质监局锅炉处。
各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钢瓶或托管钢瓶进行登记建档,采用条码、电子标签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钢瓶进行安全管理。
2.推行专用瓶固定充装制度
2003年11月15日起,在全市实行专用瓶固定充装制度。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专用瓶,不得充装非专用瓶和不是本单位的专用瓶。
各充装单位在充装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充装记录,包括钢瓶编号、有效检验日期、充装介质、充装压力、充装温度、充装重量等资料数据。
各充装单位负责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监督其做好钢瓶流转记录和建立相应的钢瓶档案。
各充装单位在执行专用瓶固定充装和流转过程中,应负责清理过期未检、锈蚀严重等不合格气瓶以及无标识钢瓶。各钢瓶检验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钢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并配合充装站做好专用瓶标识涂敷等工作。
(三)综合执法检查阶段(2003年11月15日—2003年12月31日)
2003年11月15日起,市质监局将组织检查组在全市范围内,逐一检查各充装单位普查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自有产权钢瓶的数量、标识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钢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对违规行为将依照《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规定依法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对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充装单位,将提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其《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
对违反《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拒不执行专用瓶固定充装制度等违规行为予以举报的,市质监局将及时组织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