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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圳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深圳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3年10月14日 深府办[2003]112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圳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深圳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政府:
  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287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粤质监锅函〔2003〕205号)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03年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深安〔200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等相关法规规定,遵循“强化政府监管、引导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运作”的工作方针,明确钢瓶使用管理责任,保障供气、用气安全,维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普查工作以推行企业专用瓶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消除钢瓶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增强燃气企业法律意识,严格守法经营。通过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定,进一步落实燃气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促使燃气企业严格守法经营。
  (二)建立以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推行“一个液化石油气体充装单位拥有一种标识的专用瓶制度”和“只能给本充装单位专用瓶充装的固定充装制度”,即实行由钢瓶充装单位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用户租赁钢瓶使用的新模式,促进钢瓶产权转移到钢瓶充装单位,明确钢瓶产权及使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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