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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除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外,不得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保证金、抵押金。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为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济、技术、劳务、信息等服务的,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八条 全面实行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学校不得超规定标准收费,也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村级集体订阅报刊费用的限额为:村集体年经济纯收入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一年内订阅报刊的费用不得超过1500元,其中集体年经济纯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村,订阅报刊的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村集体年经济纯收入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一年内订阅报刊的费用不得超过2500元;村集体年经济纯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在订阅报刊费用2500元的基础上,可按自愿、实用的原则订阅报刊,但所增加的订阅费用不得超过村集体年经济纯收入的0.5%。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农村下达报刊征订任务。
  第十条 全面实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凡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重要商品及服务的价格、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均应通过公示栏、电脑查询系统等,向农民公开税收、价格、收费的项目名称、文件依据、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凡按有关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一条 规范农村电价、水价和农民建房收费。坚决纠正农村用电、用水超标准收费和借农网改造搭车收费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价、水价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制度。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的重点是:农业税征收状况;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情况;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情况;村级报刊订阅情况等。审计结果要向农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由区农林渔业局和镇审计所具体承担,市农林渔业局对农民负担专项审计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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