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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圳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10月14日 深府办[2003]111号)


   《深圳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遏止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负担,是指除税金和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筹集、提取的各种费用和要求提供的劳务。
  第三条 市、区农林渔业局和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向农户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凡向农民收取费用和要求提供劳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如实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和劳务或不按规定登记的,持卡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除负担农业税外,取消农民原负担的镇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
  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需筹资筹劳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3〕110号)执行。
  第六条 任何部门、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或执行公务,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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