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除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扑灭山火等紧急任务,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第十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或因疾病、伤残等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农户,由本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给予相应的减免。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第十一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集的资金,属于村内集体资金,必须专帐专户、专款专用,原始收支凭证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入帐。
第十二条 村内经一事一议所筹的劳务和资金,要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帐目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出资出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农民或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其筹资筹劳要求,并可向镇人民政府及市、区农林渔业局举报。镇人民政府及市、区农林渔业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村民或村民委员会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农林渔业局按相关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退还或按以资代劳标准付给农民相应报酬;逾期不改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单位经济处罚。属于非共产党员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处理或罢免。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农民筹资筹劳;
(二)筹资筹劳超过上限;
(三)超出规定范围使用资金和劳务;
(四)强制农民以资代劳;
(五)截留、挪用筹资资金和代劳金。
第十五条 农民无正当合法理由,拒不交纳所筹资金和承担所筹劳务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批评教育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照村民自治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区农林渔业局负责本区范围内村级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和审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范围内村级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和审计。日常具体工作由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