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圳市村级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10月14日 深府办[2003]110号)
《深圳市村级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村级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农业部《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本村范围内进行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包括修建坡闸、培修堤围、堤围防护、修建农田排水渠、山塘和小型水库等)、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需要筹资筹劳的,均属一事一议的范围。
第四条 属于村内一事一议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在年初提出并作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镇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区农林渔业局备案。
第五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筹劳每年每个劳动力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
第六条 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或者出资雇请劳动力的,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村民委员会批准同意。
第七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在各村的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按照批准的筹资筹劳标准向农民收取资金和安排使用劳务,并向出资出劳者开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收据或用工凭据,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对不开具筹资收据或用工凭证和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农民有权拒绝承担筹资筹劳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