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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屋管理改革与队伍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
  成立深圳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及机构编制事项由市编制部门另行下文。各区、镇(街道)的出租屋综合管理体制参照市的做法,具体由区编制部门下文。
  (二)工作衔接
  1.公安部门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出租屋治安管理、出租屋暂住人口户口管理和消防管理,对出租人、承租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暂住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维持治安秩序,配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受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原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及相应的统计工作职能。
  3.计生部门要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与出租屋主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有关政策怀孕和生育的人员,要及时通报计生部门。
  4.税务部门负责出租屋税收征管,对偷税、漏税、抗税行为依法惩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可接受税务部门委托,代收有关税款。
  5.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的规定,对利用出租屋进行无照经营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有责任向工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6.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租赁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7.财政部门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做好出租屋税费收入和支出管理工作,加快税费返还工作进度,确保基层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将其行政职权内有关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具体管理工作,依法委托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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