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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确保及时完成毒鼠强处置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以及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投毒事件的发生。卫生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确保中毒救治工作迅速有效展开。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必须及时、稳妥处理,并查清毒源和有关原因、责任,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要加快建设或认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置设施。对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由环保部门负责进行处置和销毁。要加强对处置设施的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对发生的污染事故,要迅速采取消除污染的有效措施并立即上报。
  (三)完善监管制度,从根本上消除毒鼠强危害。
  1.加强审批和登记管理。农业部门要严把杀鼠剂审批登记关,对已审批登记的产品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有毒鼠强等违禁成份的,要立即取消登记,依法吊销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追查毒鼠强来源,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杀鼠剂生产企业,要合理规划、科学布局,鼓励合法生产厂家生产既符合国家环保安全要求,又经济实用的杀鼠剂。
  2.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2003年9月1日以前,对部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要完成其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和定点工作。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市由市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爱卫会和农业部门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经营杀鼠剂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杀鼠剂合法经营的定点单位,应当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必须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对杀鼠剂实行统一采购和发放,城市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由县级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统一采购单位不得从中谋取利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销杀鼠剂。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生产企业不得向未获得核准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杀鼠剂,否则从严查处。
  3.实行统一标签和标识。农业部将从2003年9月1日起对杀鼠剂产品统一标签和标识,各级农业部门要对2003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杀鼠剂要进行检查登记,属于合法产品的,由生产企业加贴新的标签后准予销售。2003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未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不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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