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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1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统称毒鼠强)在我区仍有一定的销售市场,由于市民及广大农牧民不了解其危害性,时有人畜中毒事件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第6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主线,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针对当前毒鼠强引发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毒鼠强的违法活动,努力完善监管制度,彻底消除毒鼠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危害。
  二、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
  (一)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1.公安机关牵头,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对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追查源头,依法严惩,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
  2.由农业和畜牧部门牵头,组织对全区现有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工厂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抽检,对含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立即扣押,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
  3.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城市管理部门配合,对杀鼠剂经营点进行排查,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和摊点,严肃查处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对销售毒鼠强的行为,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区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进行彻底清查清缴。要教育群众上交个人持有的毒鼠强,对拒不上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应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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