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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贷款申请人应按照担保机构要求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手续。
  1.反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三人担保,借款人或第三人房产抵押。
  2.贷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除反担保手续。
  3.贷款金额在5000-20000元之间的,借款人必须按照担保机构要求办理反担保手续。
  4.借款人办理成套住房抵押担保手续的,房管部门免办评估手续,免收抵押服务费、登记费。
  八、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担保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与借款人、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
  九、借款人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贷款银行在每个季度末结息日(20日)后计算汇总应贴息数额,出具贴息明细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两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转交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之后,由贷款银行向财政部驻河南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拨款申请材料。拨款申请材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市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担保机构的核对意见等有关资料。如果财政部驻河南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所申报贴息有异议,已发生的贴息资金损失部分,从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予以弥补。
  借款人不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贷款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十、如果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应首先向借款人追偿;如果逾期1个月后不能追回全部欠款的,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要求。担保机构应尽快向反担保人追偿,在贷款银行提出代偿要求1个月后,反担保人仍然不能清偿全部欠款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以直接从担保基金专户中支付所欠的贷款本息。但担保机构从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对扣除的担保基金,担保机构应在支付所欠贷款本息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弥补申请,市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弥补。
  十一、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贷款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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