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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郑政办[200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程,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3〕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市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贷款银行集中联合办公;负责定期组织业务沟通会议,研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确定拟发放贷款对象、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认定小额微利项目。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并及时足额拨入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用帐户;负责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
  四、担保机构在贷款银行开立基金专户并负责管理;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审查;负责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手续。
  五、贷款银行负责根据担保机构提供的借款人、借款额度、借款期限,对贷款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办理贷款手续并及时发放贷款;负责贷款本息的催收。
  六、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房屋租赁协议(或营业执照)到各区劳动保障公开办事大厅领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创业计划书、反担保人单位证明。各区劳动保障公开办事大厅向申请人解释宣传有关文件、政策,帮助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接到贷款申请后,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每月5日、20日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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