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生产设施。
7.独立建造的人民防空设施。
8.其他军事设施。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四)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公共取水、供水、污水处理、排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给水控制调度中心、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收集系统、雨水收集及处理设施、中水利用及污水厂尾水回用系统。
2.公共燃气生产、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人工煤气储气站及调压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公共供热生产、供应设施。包括公益性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车站、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环卫停车场其它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桥梁、公共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五)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件互换局、邮件交换站,邮区中心局、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邮政配套设施。包括邮车库、邮车停车场、邮政仓储用地、邮件装卸用地、集装容器维护调配处理场等。
(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文化体育设施。
2.学校生活设施。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单身教工宿舍。
3.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的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七)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八)公共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池、房)(高尔夫球场除外)。
2.各类体育运动项目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池、房)的非营利性配套设施。
3.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4.单独建造的全民健身运动的大众性体育设施用地。
(九)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
2.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非营利性青少年业余学校。
(十)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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