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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96号 2003年9月1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划拨用地管理,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划拨用地目标要求,严格控制和规范划拨用地供地范围。从2003年10月起,凡符合《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可以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如建设单位提出要求,也可以以有偿方式供地。凡《目录》未涉及的建设项目,都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原因,不再符合《目录》规定的供地范围的,应当补办有偿供地手续,实行有偿使用。
  本《目录》将随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适时予以修订并予公告。

            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
         (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三年九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目录。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各级国家机关办公用地。
  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公用地。
  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地。
  (二)各级国家机关安全、保密、通信设施用地。
  1.党政专用通信设施。
  2.党政应急通信设施:包括机房、线路、站点等。
  3.保密、安全等特殊专用设施用地。
  (三)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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