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类范围、依据和管理方式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市以下垂直管理事业单位,原则上均列入分类范围。重新确定的类别,分为监督管理类、社会公益类、中介服务类、生产经营类四类。
(一)监督管理类
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承担行政执行、执法监督、行政管理等国家行政职能,经费实行财政供给,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或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如稽查、监督等机构。
对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应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参照国家机关。
(二)社会公益类
指承担国家机关交办或鼓励支持的公益事业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公共体育等单位。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管理形式根据其承担的公益性事务性质和市场化程度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按规定不允许或没有条件开展有偿服务、取得经济收入的公益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财政给予保障;可依法开展有偿服务,能够通过市场行为获取部分收入,但尚不能维持自身支出的公益事业单位,由政府财政提供定额或定项补助;有比较稳定充沛收入的公益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此类单位依法收取的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中介服务类
指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为社会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咨询服务、科技交流推广等单位。
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部署,逐步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按照行业特性进行改制,成为自主经营并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生产经营类
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经费预算管理形式一般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如各类公司(场、商店)、招待所、影剧院等单位。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要逐步转制为企业;今后不再新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在此次分类工作中,对少数情况特殊的单位,如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设立的筹建性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社团机构、培训类事业机构等,不列入此次分类范围,待专题调研后,再区别情况,予以确定。
三、分类的方法和步骤
(一)分类的方法
1.职能分解。把建立机构时确定的职能和目前实际承担的业务范围,分解成为可以衡量、比较、判断性质的具体工作。
2.职能整合。逐条研究职能的性质和归属,明确该承担和不该承担的职能,提出职能调整和剥离意见。对承担相同或相近职能的,提出切实可行的整合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