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现就市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市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遵循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原则,根据市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并参考经费预算管理形式,确定市属现有事业单位的类别,为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方式打好基础。
市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事、事企分开原则
严格区分行政、事业、企业的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归行政机关,确需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授权或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委托;除经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外,事业单位主要承担社会公益职能,生产经营性职能应从事业单位剥离;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逐步转为企业。
(二)职能分类原则
对现有市属事业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同时参考其经费预算管理形式、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类别。
(三)精简效能原则
对职能相同或相近、过于零散、规模过小、任务不足、缺编较多或“空壳”的市属事业单位,应归并重组或撤销。政府部门下设的行政执法机构要尽可能综合设置,一个部门有多个行政执法机构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
(四)动态管理原则
市属事业单位分类后,应根据其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承担的职能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类别调整,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