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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
 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丧葬方式,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现就进一步深化全市殡葬改革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紧密结合生态环境、土地资源保护和精神文明建设,运用宣传、教育、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革除丧葬陋习,大力推进葬法改革,积极推广生态型葬法,倡导科学文明办丧事的社会风尚。
  二、目标和任务
  通过葬法改革,全市基本实现公益性墓地生态化、经营性公墓园林化、“三沿五区”(指沿铁路、沿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视野范围和耕种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无坟化。根据这一目标,到“十五”期末,我市殡葬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一)大力推进公益性生态墓区的建设。生态墓区建设要求是:骨灰深埋,不露坟头,植树种草,绿地率达到80%以上。2003年各县(市)、区必须抓好一至二个生态墓区建设工作试点;2004年起,凡待建的公益性墓地和在建但未完成的公益性墓地的待建部分都要推行生态墓区建设,逐步普及生态型葬法。
  (二)切实抓好经营性公墓园林化建设。公墓园林化建设要做到:环境园林化、葬法多样化、墓地艺术化和管理规范化,把公墓建设成能充分体现科学、文明、健康殡葬文化的人文景观。各地在抓好待建和在建经营性公墓园林化建设的同时,要对已建的经营性公墓进行园林化改造。2003年各县(市)、区要确定一个规模相对较大的公墓作为园林化改造的试点;2004年全面推开现有经营性公墓园林化改造工作;2005年,全市70%以上的经营性公墓完成园林化改造任务;2006年,全市所有经营性公墓实现园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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