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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督查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督查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3]160号),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于9月底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文化、贸易、工商、卫生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组组成
  (一)第一督查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监察局、市贸易局、市建委、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督查地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
  (二)第二督查组:
  组长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工商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督查地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余姚市、慈溪市
  (三)第三督查组:
  组长单位:市文化局
  成员单位:市总工会、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督查地区:鄞州区、奉化市、象山县、宁海县
  二、督查时间
  督查时间在9月底(具体出发时间由各督查组组长单位确定),督查组所用车辆由各组长单位负责解决。
  三、督查内容
  (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情况、工作部署情况、专项治理方案制定情况、公告社会情况、宣传情况、治理对象的自查整改情况、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情况。
  (二)对治理范围内场所(单位)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场所(单位)的自查整改情况、场所(单位)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现状。
  四、督查程序
  (一)听取县(市)、区政府汇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二)抽查治理对象的自查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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