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督查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3]160号),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于9月底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文化、贸易、工商、卫生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组组成
(一)第一督查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监察局、市贸易局、市建委、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督查地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
(二)第二督查组:
组长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工商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督查地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余姚市、慈溪市
(三)第三督查组:
组长单位:市文化局
成员单位:市总工会、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督查地区:鄞州区、奉化市、象山县、宁海县
二、督查时间
督查时间在9月底(具体出发时间由各督查组组长单位确定),督查组所用车辆由各组长单位负责解决。
三、督查内容
(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情况、工作部署情况、专项治理方案制定情况、公告社会情况、宣传情况、治理对象的自查整改情况、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情况。
(二)对治理范围内场所(单位)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场所(单位)的自查整改情况、场所(单位)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现状。
四、督查程序
(一)听取县(市)、区政府汇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二)抽查治理对象的自查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