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及各分支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各级行的贷款审批权。对中小民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适当下放。要防止由于贷款审批权过度集中或审批环节过多,影响对符合条件中小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
  四、对资信良好的民营企业,可发放信用贷款
  针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抵押、担保难问题,各商业银行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大抵押品范围、提高抵押折扣率,简化抵押、担保手续。对民营企业以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的,经评估并出具权属证明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按抵押折扣的高限发放贷款,评估意见原则上两年内有效;同时,各行对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民营企业,尤其是对已经评定为本行优质客户的民营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各行要提高对信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对企业还款能力的分析水平,防止过分依赖担保防范风险和回避责任的倾向,积极开拓信贷市场。
  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支持建立民营企业贷款担保体系
  金融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贷款担保机制,逐步建立由政府性、商业性、互助性结合的担保服务体系。加强对担保机构运作的业务指导,帮助担保机构降低风险,提高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沟通,协助担保机构,确定合理的担保基金担保倍数,对有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要适当简化贷款审批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六、努力开展信贷创新,提高信贷工作效率
  各商业银行在注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努力开展民营企业信贷创新,拓展对民营企业信贷融资的途径,研究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信贷品种,如动产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保理业务、企业法人个人无限责任担保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大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拓宽对民营企业贷款支持的渠道。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前提下,各商业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特别对中小民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逾期必须说明理由。要努力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加强对信贷人员的培训,提高信贷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七、改进外汇管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