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
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辖内各商业银行应针对宁波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实际,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金融扶持力度,深化服务、提高效率,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更为公平、公正的融资环境。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识
各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明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在信贷政策、利率和其他金融服务方面要一视同仁,按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投向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的融资环境;同时,要把民营企业作为重要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对象,采取各种方式,积极探索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扩大服务内容和领域,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信贷服务的组织体系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设立为民营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民营企业信贷计划,及时了解和掌握民营企业对贷款的需求情况,主动发现和培育民营企业客户。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把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作为工作重点,结合本行实际,把培育和发展中小民营企业作为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城市商业银行要从宁波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立足地方、服务市民,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己任,重点为宁波中小民营企业服务。城乡信用社要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进一步提高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将分支机构向县及县以下区域延伸,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
三、适当下放对中小民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