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3年宁波市“走出去”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的有关政策,民营企业在海外新设立的工业园区、贸易中心(专业市场),按投资额和市场区域分别给予30—50万元的补助。对新批准的境外加工贸易民营企业(含境外生产企业、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上市等项目)视投资额大小每家给予3—10万元人民币补助。对生产型、资源开发型、工业园区、贸易中心等境外投资项目的民营企业在国内保险公司投保的保费给予40%的补贴。
三、扶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民营企业列入市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按《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工[2002]119)的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资助。即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采用贴息方式。贴息按项目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对单个项目的最大贴息额一般控制在120万元以内。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试项目以补助方式给予资助,对单个项目的最大补助额度一般控制在80万元以内。民营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科技攻关和国家863资助的项目,地方财政视项目情况给予酌情配套支持,已取得地方支持的项目,其所获得的地方支持资金视同配套。
四、对列入市百家重点企业名单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继续按《宁波市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工[2000]120号)和《宁波市百家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甬财政工[2001]211号)给予财政贴息。即:一般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8%计算贴息;高新技术项目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计算贴息;20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计算贴息;一般单体企业最大的贴息额控制在600万元以内,高新技术单体企业最大的贴息额控制在700万元以内,列入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名单的百家重点企业最大的贴息额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五、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新办个私民营企业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社区服务业、饮食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按规定减免。
个私民营企业投资种植、养植业的,按规定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对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私营企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