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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促进
 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政策意见》(甬党[2003]9号),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特就财政税收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扶持民营企业上规模上水平。民营企业具备以下三方面基本条件的可申报列入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名单。
  企业(集团)现有规模大:企业(集团)年销售10亿元以上,利税1亿元以上,实际上缴税收3000万元以上,实现利润80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总资产10亿元以上,所有者权益3亿元以上。
  企业(集团)发展目标明确:企业前几年发展速度快,年均递增30%以上。后几年成长性好,总体发展态势良好;5年后,企业 (集团)规模能达到销售50亿元以上,利税5亿元以上。
  企业(集团)快速发展基础好:企业(集团)有科学、系统的发展规划;主导产品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强;经济效益好,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同行先进水平,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
  民营企业经批准列入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名单的,可享受《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2]98号)和《大企业(大集团)培育管理和扶持政策实施办法》明确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民营企业参加我市有外展权单位组织并列入市补贴的境外展(博)览会,可按《关于印发2003年宁波市境外参展摊位补贴意见的通知》(甬外经贸发展[2003]36号)规定享受境外参展补贴。即:需重点开拓的市场如南美洲、非洲、亚洲(日本、香港地区除外)、东欧等展览项目,每个摊位补贴1万元。传统市场如美加、欧洲(东欧除外)、大洋洲、日本、香港等展览项目(企业参展积极性高的传统市场成熟展会除外),每个摊位补贴0.8万元。国家和市政府确定的需开拓的市场项目,视项目情况,单独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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