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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

  6.新办的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
  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9.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另兼营以及其他非另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10.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另兼营以及其他非另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11.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相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金融保险业、邮政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2.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13.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占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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