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03年1月1日起,对我市所有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400元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
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农膜和列入列举免税农药范围的农药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若干农业生产资料采取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4.对进口和国内生产、经营的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的饲料免征增值税。
5.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6.对废旧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7.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分煤灰、烧煤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8.在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分煤灰、烧煤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增值税即征即退。
9.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10.对民政福利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50%以上的增值税即征即返。
(三)所得税管理方面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企业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