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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
 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税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实施意见
          (市国税局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政策意见》(甬党[2003]9号),结合国税工作实际,特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一、建立全方位纳税服务体系,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一)建立全程办事服务制度,实行全程办事服务。在涉税事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申请后,由涉税事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资料的内部传递,联系相关职能部门承办人并对办理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二)拓宽服务渠道。通过电话信息传播,向社会公众提供多种税收宣传和咨询服务。适时建立12366税务咨询服务平台,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纳税辅导等服务。
  (三)推行多样化申报方式,便利纳税人申报。对全市国税系统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电话报税;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网络申报。
  (四)适时出台《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办法》,方便纳税人。
  (五)及时向纳税人公布各种税收政策法规和办税程序,提供有关税收宣传资料和纳税资料。
  (六)推行科学的定额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加快定额管理信息化进程,科学、合理地核定定额,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的差距,解决税负不公的问题,确保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在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方面的杠杆作用
  (一)征收管理方面
  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其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暂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流转税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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