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03]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一日
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秩序,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海曙、江东区及江北区甬江镇部分区域(以下简称三江片),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适用本规定。
江北区甬江镇部分区域是指永红、甄界、下江、包家、姚江、压赛、孔浦、路林、联成、双桥等10个行政村范围。
第三条 凡在三江片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依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相关资料确定,按全国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据合法的土地权源证件确定。
第五条 征用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