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
(二)投标或者竞买须知;
(三)宗地图;
(四)土地使用条件;
(五)标书格式或者竞买申请书格式;
(六)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七)其他需要准备的材料。
第十五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之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拍卖公告或者挂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土地使用者的标准和方法;
(七)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出让人变更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内容的,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公开挂牌起始日之前15日发布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出让人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变更公告内容的,投标人、竞买人可在招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挂牌日之前作出变更修改或撤销标书。
第十八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的标书应当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不低于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招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允许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须在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