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具体出让地块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除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竞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出让,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其他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 招标、拍卖和挂牌底价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
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标底、底价需要保密的,在招标、拍卖和挂牌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招标条件的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由招标人对标书进行评审,并确定标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发出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符合招标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由招标人对标书进行评审,并确定标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的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 符合《
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综合补偿用地,应当坚持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并连同基础设施项目一道整体进行招标出让,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标方式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
招标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邀请招标,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必须是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人,并应根据规划情况,开发强度,商业信誉和资金状况综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