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的通知
(三府[2003]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三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内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让人,是指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是指由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出让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出让申请,根据挂牌期限内出价高低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投标人、竞买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拍卖公告和挂牌公告中对投标人、竞买人的范围有限制的,按规定办理。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