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的大宗材料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先审计后验收,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的2个月内向审计部门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并编制竣工决算。审计部门接到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一般投资项目应当在2个月内出具审计意见,重点投资项目应当在3个月内出具审计意见,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设单位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产权登记后,建设单位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在产权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重点投资项目实施开工前审计。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市政府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