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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依法实行招标,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依法实行招标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保函。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开工报告由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所称项目责任人是指政府指定的专门负责具体项目建设的负责人。
  不具备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条件,但因情况紧急确需提前开工的,市计划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市财政局办理付款手续;市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规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市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市各有关部门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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