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以市计划部门审批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完毕,由市计划部门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市计划部门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市计划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需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市计划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但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总投资。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市政府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计划部门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进行施王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施工图预算由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并报市计划部门备案.
施工图预算的评审结果应作为招标标底价格。
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确需超过的,由市计划部门批准,但超过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且超过金额在壹百万元以上的,市计划部门应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第二十三条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市政府指定职能部门作为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