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要求组织编制。
第八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九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及开展其他相关的工作。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或者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市计划部门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市计划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作。
第十条 立项申请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项目初步设计报市计划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项目总概算须经市计划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并由市计划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必须进行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市计划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每年9月底以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市计划部门。
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编制完毕。
第十四条 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经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要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