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2003]100号)
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四日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三亚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三亚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三亚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对于由本级财政兜底或财政补贴的银行贷款项目和利用国债资金或其它资金需地方财力配套资金的项目管理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政府投资应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
(五)实行招投标制。
第五条 市计划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立项申请由市计划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