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贯彻落实《海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
停缓建工程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府[2003]9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关于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三亚市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加大处置停缓建工程力度,消除房地产泡沫经济对我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负面影响,改善城市形象,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把三亚建成中华民族四季花园中的名花区、全国人民度假村中的高尚区和国际性热带滨海旅游城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停缓建工程处置的范围
凡在三亚市范围内施工进度已达±0.000以上和投资已占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于1998年12月31日前停工的房地产工程(以下称停缓建工程)均在处置范围之内。
二、停缓建工程处置机构
三亚市规划局负责本市停缓建工程处置的具体工作。
三、停缓建工程处置的程序和规定
1、停缓建工程产权人应当自《决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市规划局申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
2、市规划局在收到停缓建工程产权人申报处置方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停缓建工程产权人书面说明理由。停缓建工程的产权人应在市规划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重新申报处置方案,逾期未重新申报处置方案的,由市规划局代为处置。
3、停缓建工程产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批准的处置方案实施的,市规划局3个工作日内发出代为处置事先告知书,将拟对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辩、陈述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停缓建工程产权人。停缓建工程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的,市规划局应认真审查申辩意见。停缓建工程产权人要求听证的,市规划局应依法举行听证,并在听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