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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鼓励投资发展医药产业若干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医药产业杰出人才。医药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引进、聘用博士、教授等高级医药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不论聘用时间长短,对应聘者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额返还个人。
  第十四条 鼓励开发、利用本地医药资源。开发、利用海洋药物资源、南药资源的医药科研机构、生产企业,除享受第十一、十二、十三第优惠政策外,医药专项资金给予更多资金扶持。对中草药种植基地,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基础上,视投资规模等情况,给予更多政策优惠。
  第十五条 鼓励医药企业积极开拓市场。鉴于海口医药企业多属新建,开拓市场费用大,医药企业经营中发生的销售费、广告费、宣传费等市场开拓费用,一般按国家现行税收有关法规处理,超过国家现行规定的费用,由企业向国税局申请列入成本,国税局积极协助企业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医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可向市商务局申请并由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申请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完善现代医药流通体系。鼓励国内外医药流通企业来海口设立分公司,对其上缴税收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连续五年60%投入该企业。扶持本市大型医药连锁企业的发展,年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大型医药连锁企业,对其上缴税收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连续五年50%投入该企业。
  第十七条 发展医药会展经济。积极争取国家药监局的支持,在海口举办医药产品订货会。医药专项资金对订货会的举办予以资金扶持;订货会组织单位缴纳的相关税收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全部投入该单位;医药企业参加订货会签订交易合同所交纳的印花税,作为投资70%投入该企业;对出席订货会人员的交通、住宿,由政府协调给予最低价格优惠。
  第十八条 消除政策调整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地产地销增值税优惠政策取消后,在四年过渡期内,现有医药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对医药生产企业所交纳的生产、科研、办公场所的房产税,经税务部门核准,五年内由财政全额返还;新建、技改、扩建医药项目,五年内一律免交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十九条 鼓励安置下岗人员、随军家属就业。对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随军家属达到职工总数20%以上的医药生产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随军家属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医药流通企业,且企业与以上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三年内全额返还其上缴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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