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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鼓励投资发展医药产业若干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人士或机构引进资金和项目到海口发展医药产业。凡引进资金、项目有功人员,按实际引进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鼓励医药企业联合、兼并、资产重组。医药企业联合、兼并、资产重组,以其房地产作价参股,将房地产投入到所投资、联合、兼并企业的,不征收营业税和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现有医药企业扩大生产投资额增加一倍(含一倍)的,以上一年为基数,其新增税收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连续五年全部投入该项目。
  第八条 鼓励医药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对医药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两年内给予50%贷款贴息;通过技术改造新增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前三年全部投入该项目,后三年50%投入该项目。
  第九条 加快医药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促进医药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医药企业折旧年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原有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缩短30—50%。
  第十条 鼓励开发医药新产品。医药企业开发、引进国家一、二类新药项目,对该产品所征收的增值税、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自该产品销售之日起,作为投资连续五年全部投入该企业;医药企业生产发明专利产品或国家级新产品的,对该产品所征收的增值税的市级留成部分,自该产品销售之日起,作为投资连续三年50%投入该企业;属省级新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自该产品销售之日起,作为投资连续两年50%投入该企业。开发国家一、二类新药的有功人员,按该产品年产值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30%从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70%由企业列支,计入生产成本。
  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利用医药新技术。从2004年起,逐年提高科技三项经费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五年内科技三项经费每年按不少于40%的比例重点投向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医药企业研究开发、技术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医药科研机构及有关技术人员从事医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等,所上缴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连续五年投入该企业或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医药研发机构、大型企业和技术人员来海口设立医药研发机构或医药技术“孵化器”。政府结合处置房地产,对环境适宜建立医药研发机构的“半拉子”工程,以低价处置方式鼓励医药研发机构购买,对以租赁形式入住的研发机构,三年内补贴50%房租。对其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三年全额贷款贴息;对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上缴的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连续三年投入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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