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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若干意见

  (二十七)在现金和粮食补助期限内,鼓励开展中幼林抚育间伐利用。对符合作业设计的抚育采伐,采伐计划不足的,可从林木主伐计划中调整,也可以县(市)为单位单独申请优先安排。在现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造林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其采伐限额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单列。采伐丛生竹和藤,不实行限额管理。
  (二十八)为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要结合退耕还林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积极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大力发展沼气、小水电、太阳能和风能,积极改灶节能、改燃节柴,减少森林资源消耗。
  (二十九)实施退耕还林的地区,要切实加强缓坡耕地的农田基本建设,提高粮食单产,解除农民退耕后吃粮的后顾之忧。要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不同渠道的资金统筹安排,综合使用。
  (三十)退耕还林的地区,要结合生态建设,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开辟新的生产门路。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广“公司加农户”、“工厂加基地”等做法,为农产品建立稳定的市场渠道,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顺利进行
  (三十一)耕还林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必须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政策,组织群众做好退耕还林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务必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十二)省政府成立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林业局办公。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组成部门的职能: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和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规划的落实;省林业局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省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省发展改革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省级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省财政厅负责退耕还林资金(含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等)的安排和监督管理;省粮食局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省农发行负责退耕还林计划内补助粮食资金的及时供应。
  市县政府要相应成立退耕还林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市县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工作。市、县的退耕还林办公室、林业、计划、财政、粮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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