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不发生亏损的原则供应粮食。省按一年一定的原则确定结算价,并核算到有关市县。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付和管理。具体执行办法按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规定办理。
(二十一)食调运费实行省、市县分级承担原则。凡经省政府批准统一到省外及跨市县组织购粮的调运费用、运输损耗等,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核定,从省粮食风险基金中支出,资金不足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凡经市县政府批准统一到市县外组织购粮的调运费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不得转嫁给供粮企业和退耕农户。
(二十二)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并完成整地造林经检查后,可以预先兑付50%补助粮食和20元生活补助费;第二次待退耕还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再兑现50%补助粮。从第二年起,林业部门要在6月30日前,及时完成对退耕还林者的幼林抚育、管护进行验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林业部门发放的有关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性付清当年粮食和现金生活补助。
(二十三)国家无偿向退耕还林者提供种苗造林补助费。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不得挪作它用。种苗造林补助费实际费用超过每亩50元的部分,由退耕还林者自筹解决。种苗造林补助费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按省财政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
(二十四)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委托或者与他人合作造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还林要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
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发放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十五)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二十六)关于退耕地还林税收政策。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自退耕之年起,重新核定纳税面积,已退耕还林的,免除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退耕还林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用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经济林苗木,免征农业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