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造林。在整地方式上,采取沿等高线、品字形的穴垦方式,有效地控制造林工程施工带来的水土流失;在栽植技术上,大力推广无性繁殖和容器育苗等新技术,提高造林成活率。从整地、挖穴、施肥、栽植、浇水等环节严格按规程执行,不合格的坚决返工,确保造一片,成林一片。
(十四)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层层落实管护责任。退耕还林者要切实履行管护的义务,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加强退耕还林成果的保护。
(十五)退耕还林的检查验收分为市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核查三个层次。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合格验收单,并作为补助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省林业主管部门对市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做好配合国家核查的准备工作。
四、切实抓好补助政策兑现,确保资金和粮食及时供应
(十六)向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粮食、生活补助费和种苗造林补助费。粮食和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15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生活补助费20元。粮食和生活补助费补助年限为: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种苗造林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土地一次性补助50元。生活补助费和种苗造林补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里统一结算;补助粮食的价款按每公斤原粮1.4元计算,由中央财政对省级人民政府包干。如有节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省及市县政府合理负担。
(十七)我省下列类型的承包耕地退耕还林可兑现粮食和生活补助费:(1)农户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耕地退耕还林的;(2)国有农、林场将耕地承包到职工经营进行退耕还林的;(3)公司(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已经承包到户的耕地经营权,并与原承包户签订分享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协议的;(4)公司(企业)和个人已依法取得国有耕地或集体耕地经营权,在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将耕地发包到农户(职工),并与承包农户(职工)签订分享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协议的。公司(企业)和个人违法取得耕地经营权的,必须依法回收其土地经营权,另行统一安排退耕还林。
(十八)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不享受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只享受一次性种苗造林补助费。
(十九)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只能供应实物,补助粮食由各市县政府按就近调运、减少环节、降低成本的原则组织供应。粮源原则上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库存粮食和储备粮正常轮换出的粮食为主,不足时可动用地方储备粮或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补助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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