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认真编制和落实退耕还林计划。省发展与改革、林业等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家下达年度计划后一个月内分解退耕还林计划,下达到市县。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任务,参照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及时组织编制退耕还林工程县级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要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要求,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以乡镇(或林场、农场等)为单位进行作业设计,把工程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退耕户。作业设计需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报请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将退耕还林年度任务实行滚动安排。
(七)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市县为单位,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造林补助费,不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按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三、认真抓好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确保退耕还林质量
(八)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退耕还林合同由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市县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后;可以自行还林;在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鼓励统一退耕、集中还林、连片治理。委托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造林的,应当签订委托或者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退耕还林所需种苗由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种苗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十一)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种苗建设规划,切实抓好种苗和采种基地建设。种苗供应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要加强种苗质量和病虫害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种苗供应商按规定的树种、数量、质量供应退耕还林所需的合格种苗。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在本省培育和调节,优先选用速生和抗逆性强的良种壮苗。
(十二)有关部门要加强种苗市场、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的种苗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标签、质量检验证和病虫害检疫证。凡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苗,不准进入市场。要坚决制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退耕还林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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