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若干意见
(琼府[2003]4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部署,我省自2002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鉴于在实施这项工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和明确的问题,有关政策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退耕还林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退耕还林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耕还林的基本原则
(一)以建设生态省为目标,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大力提高森林覆盖率,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坚持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相结合;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问题。
(二)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配置树种;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因害设防、注重实效。
(三)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二、科学规划设计,落实退耕还林计划
(四)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我省中部水源涵养林区和沿海生态脆弱区都属于退耕还林的范畴。下列六种类型属重点退耕还林的对象:①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②特别干旱的坡耕地;③水利条件特别差的低产农田;④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土壤退化的大片菠萝地;⑤环岛高速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种植菠萝、甘蔗、木薯、地瓜等作物的坡耕地;⑥沿海基干林带内违规占用的种养业等基地。
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意退耕的,不得强求退耕;基本农田不得退耕还林。
(五)因地制宜,科学制订规划。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
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林地规划指标落实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0]87号)等有关文件和海南省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编制好市县级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县级规划要做到因地制宜,在空间布局上要突出重点治理区域,对水土流失、沙化、荒漠化、石漠化严重的坡耕地,尤其是海边、路边、城边、水边(江河、渠道、水库)的坡耕地、沙化土地、中部山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以及西部荒漠化土地,优先安排退耕还林,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实施退耕还林的重点乡镇;在树种配置上要适地适树,提倡混交林,实行乔灌草合理配置,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竹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林经间作等多种模式还林;在完成任务的时限上,要有明确的阶段目标。要把退耕还林与纸浆林和“三边”(海边、路边、城边)防护林工程有效结合,实现优化国土资源配置、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综合效益。